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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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按照有關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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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9 06:51:47